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9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200691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54405號函)

所有條文

  1. 客戶初次與證券商進行基金買賣及互易交易前,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於證券商之交易平台辦理開戶手續,並簽署開戶契約。
  2. 客戶初次與證券商進行基金買賣及互易交易前,應提供其以本人名義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並與證券商約定授權透過該帳戶交付或收受款項。
  3. 前項存款帳戶限台幣、外幣帳戶各一戶。客戶存款帳戶異動時,應與證券商重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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