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9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200691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5440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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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訂定基金於交易平台上架前之審查程序,進行上架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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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審查程序,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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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之投資目標與方針、操作策略、風險報酬與過去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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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相關費用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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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適合之客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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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等文件資訊之充分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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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之基金,基金之淨資產價值須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