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9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200691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54405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訂定資訊安全事件管理程序,至少包含事件確認及排除機制、事件通報機制、緊急應變機制、停止交易時機及處理程序、投資人權益補償措施、恢復交易處理程序等。證券商並應注意軌跡紀錄與證據留存之有效性,建立營運持續管理機制。
  2. 發生重大影響客戶權益或正常營運之資訊服務異常事件或資通安全事件,證券商應於知悉事件三十分鐘內於「證券期貨市場資通安全通報系統」辦理事件初步通報,並分別於查明事件及事件處理完成後,辦理正式通報及事件解除通報。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