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9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200691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54405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僅經營基金買賣及互易業務者,其資金不得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1. 一、銀行存款。
    2.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3.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4.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或本中心核准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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