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9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200691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5440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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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之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稽核財務、業務及資訊安全,並作成稽核報告,備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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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稽核報告,應包括證券商之財務及業務,是否符合有關法令及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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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規定格式向本中心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