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9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200691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5440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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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執行基金買賣及互易業務之主管及人員與內部稽核主管及人員應具備證券商業務員資格,並應依本中心規定接受職前及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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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僅經營基金買賣及互易業務者,應由董事會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