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9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200691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54405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依客戶別分別設置款項之收付、撥轉及保管機制,以及基金之登載、移轉及保管機制,並列入內部控制制度。
  2. 證券商應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簽訂契約,每日將基金於交易平台買賣及互易交易之明細等資料傳送至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資訊系統,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儲存為備份資料,並供投資人查詢參考;發現不符時,證券商應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共同查明原因更正之。
  3. 前項證券商應傳送之明細資料,以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銀行專戶辦理申購及買回款項收付之基金為限。
  4. 有關第二項資訊傳送、異常處理及收費等事宜,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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