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9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200691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5440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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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基金買賣及互易業務,應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範,按風險基礎方法,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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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基金買賣及互易業務,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參酌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建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經董事會通過,並應定期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