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9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200691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5440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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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以下簡稱基金買賣及互易)業務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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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買賣及互易業務,係指證券商於交易平台上辦理客戶相互間基金之買賣或互易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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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基金,係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五條規定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境外基金,但不包括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本中心上櫃買賣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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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基金買賣及互易業務,如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應經中央銀行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