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承銷公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9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4782A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47888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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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之承銷案件,其承銷公告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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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開申購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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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載明下列申購人之權利及義務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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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購人須開立交易戶、集中保管帳戶及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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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購人須與款項劃撥銀行簽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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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購人投件時,銀行存款餘額應足以支付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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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有數個有價證券承銷案於同一天截止申購,當申購人投件參與其中一個以上案件時,銀行存款之扣款應以所申購有價證券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之合計總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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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購人不得重複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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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中籤後不能放棄認購及要求退還價款,申購前應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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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中籤人及初次上市(櫃)案件、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採同時辦理詢價圈購與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者,如實際承銷價格低於詢價圈購價格上限者,中籤人之退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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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購及中籤名冊之查詢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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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繳存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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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價證券預定上市、上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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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上市(櫃)案件、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及台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案件如採同時辦理詢價圈購與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者,得免記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