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承銷公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9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4782A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47888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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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其承銷公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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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銷商名稱、地址、總承銷數量、證券承銷商先行保留自行認購數量及競價拍賣或詢價圈購或公開申購配售或洽商銷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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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銷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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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次上市(櫃)承銷案件、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掛牌後首五交易日因無漲跌限制,投資人應注意交易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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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初次上市(櫃)承銷案件、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主辦承銷商執行過額配售及價格穩定措施之相關資訊及發行公司股東自願送存集保股數占上市(櫃)掛牌資本額之比例及自願送存集保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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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初次上市(櫃)及台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承銷案件是否因公開申購配售之申購狀況而調整詢價圈購、公開申購配售數量之情事者,應予以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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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購(認購)數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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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開說明書之分送、揭露及取閱方式,並以顯著字體註明公開說明書上傳網站之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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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通知及(扣)繳交價款日期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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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價證券發放日期、方式與特別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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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承銷價格決定方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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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會計師對最近三年度財務資料之查核簽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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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律師法律意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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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總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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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其委託之機構或本公會規定應行揭露事項(如︰特別股持有人應注意事項、承銷處理費不予退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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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提醒投資人於申購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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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應補充揭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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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數洽商銷售承銷案件,得免記載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規定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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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以現金增資辦理股票初次上市(櫃)承銷案件,得免記載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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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承銷案件,得免記載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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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債券承銷案件,得免記載第一項第七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規定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