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承銷商詢價圈購配售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9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4782A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47888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已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全數提出承銷且以對外公開銷售部分全數辦理詢價圈購配售之承銷案件(海外存託憑證除外),承銷團得優先配售予原股東,逾期不圈購者,喪失其權利。
  2. 前項所述原股東身分之認定,應以該次詢價公告前一營業日為認定之基準日,由投資人於參與圈購時,提供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存摺餘額等資料證明其股東身分及持股數量,並應受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之限制。
  3. 第一項原股東配得數量應以一個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為配售單位,不足一交易單位部分,不予配售。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