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承銷商詢價圈購配售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9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4782A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47888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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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購單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為不合格件,該圈購單不得參與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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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圈購價格落於預計承銷價格之可能範圍之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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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圈購數量超過數量限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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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圈購單未經簽名或蓋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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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填寫之圈購價格或圈購數量模糊不清致不能辨認、經塗改後未加蓋印鑑或簽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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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繳交圈購保證金或處理費而未繳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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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圈購單應填寫退款帳戶而未填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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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應填列集中保管帳號而未填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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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上市、上櫃案件、已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及台灣存託憑證採詢價圈購辦理之承銷案件,承銷商應於圈購單註明圈購人應填列集中保管帳號,未填列者為不合格件,該圈購單不得參與圈購,圈購處理費不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