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承銷商詢價圈購配售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9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4782A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47888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承銷商辦理詢價圈購配售之分配,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
  2. 承銷商宜優先配售專業投資機構或與證券商有一定往來客戶(不含靜止戶),並應訂定合理配售比例。
  3. 前項所稱與證券商有一定往來客戶,係指辦理詢價圈購前與證券商業務往來達六個月(含)以上者,證券商應就交易金額、交易次數或貢獻度等訂定相關標準,並於配售原則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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