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9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4782A號函修正發布第10點之1,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47888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依第二點辦理之初次上市(櫃)之案件如有以洽商銷售方式辦理配售者,承銷商與發行公司及投資人簽訂認購協議,內容應包含下列各款:
    1. (一)投資人身分應符合本公會相關規定。
    2. (二)掛牌時單一投資人持股總量少於公司掛牌時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
    3. (三)投資人獲配售之股票應送存集保期間為一年,掛牌後每季可領回四分之一。
    4. (四)發行公司及承銷商應聲明絕無以任何方式或名目,提供直接或間接利益予投資人或其指定之人。投資人並應聲明絕無要求或收取發行公司或承銷商以任何方式或名目提供直接或間接利益予其本人或其指定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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