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9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4782A號函修正發布第10點之1,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47888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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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承銷商應於初次上市(櫃)案件、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臺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案件掛牌日起第七個營業日,彙整主、協辦承銷商獲配售人之圈購資料(包括匯款銀行及帳戶)提供予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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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承銷商應就初次上市(櫃)案件、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依下列獲配售對象之配售筆數、張數及配售比率,由主辦承銷商於掛牌日起第七個營業日彙整向本公會申報並揭露於本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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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國專業投資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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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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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國一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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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國一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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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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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華僑及外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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