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9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4782A號函修正發布第10點之1,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47888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初次上市(櫃)案件採過額配售者,主辦承銷商於掛牌日起五個交易日內,如遇有該股票之交易價格低於承銷價格而執行穩定價格操作時,宜於其自營商買進同一股票前,優先動支因過額配售所取得價款,透過「穩定操作專戶」,自交易市場買進同一股票,惟買進後於同期間不得賣出。
  2. 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應於主辦承銷商執行穩定價格操作期間,每日揭露「穩定操作專戶」及主、協辦承銷商其自營商帳戶、「承銷商取得有價證券出售專戶」之交易情形;第五個交易日收盤後,並應就「穩定操作專戶」執行穩定價格操作之情形及主、協辦承銷商其自營商帳戶、「承銷商取得有價證券出售專戶」交易情形通知本公會。
  3. 主辦承銷商應於掛牌日起第七個營業日就穩定價格操作之結果向本公會申報並揭露於本公會網站,並以連結方式透過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網站對外公開;主辦承銷商並應輔導發行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中揭露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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