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9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4782A號函修正發布第10點之1,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47888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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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上市(櫃)案件如未採過額配售者,主、協辦承銷商仍應於普通股票初次上市(櫃)買賣日至少三個營業日以前,由主辦承銷商彙總向證交所(櫃檯買賣中心)及本公會申報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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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協辦承銷商之自營商帳戶及「承銷商取得有價證券出售專戶」名義及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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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次上市(櫃)股票名稱及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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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掛牌日起五個交易日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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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銷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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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應於掛牌日起第五個交易日收盤後,就主、協辦承銷商其自營商帳戶及「承銷商取得有價證券出售專戶」交易情形通知本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