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9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4782A號函修正發布第10點之1,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47888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為穩定初次上市(櫃)案件之承銷價格,於掛牌日起五個交易日內,主、協辦承銷商之自營商帳戶或依主管機關所訂「證券承銷商取得包銷有價證券出售辦法」開立之「承銷商取得有價證券出售專戶」,均不得以低於承銷價格賣出同一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