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9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2006810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8條、第14條、第18條至第20條、第23條、第2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479121號函)

所有條文

  1. 上櫃公司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本中心除對其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之違約金外,並限其於本中心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補選之。
  2. 上櫃公司未於前項期限內補選獨立董事者,本中心得對該公司上櫃之有價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之有價證券。自變更交易方法起三個月內未補選者,本中心得停止其上櫃有價證券之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自停止買賣起六個月內未補選者,本中心得終止其有價證券之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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