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9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2006810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8條、第14條、第18條至第20條、第23條、第2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479121號函)

所有條文

  1. 公司治理主管應取得律師、會計師執業資格或於證券、金融、期貨相關機構或公開發行公司從事法務、法令遵循、內部稽核、財務、會計、股務或第二十一條所訂公司治理相關事務單位之主管職務達三年以上。
  2.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之外國公司,其有關公司治理主管公開發行公司相關經驗,得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外國企業相關經驗取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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