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9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2006810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8條、第14條、第18條至第20條、第23條、第2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479121號函)

所有條文

  1. 上櫃公司董事會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指定辦理議事事務單位。
  2. 上櫃公司應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公司治理人員,並指定公司治理主管一名,為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之最高主管。
  3. 上櫃公司設置公司治理主管,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但主管機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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