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9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2006810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8條、第14條、第18條至第20條、第23條、第2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479121號函)

所有條文

  1. 董事會成員應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以高度自律及審慎之態度行使職權,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除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應確實依董事會決議為之。
  2. 上櫃公司之董事辭任或有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改派情事時,該辭任董事、法人股東應即通知公司及公司治理主管。
  3. 上櫃公司應安排其董事之專業進修,且董事應於每屆就任當年度進修達三小時。但現任董事任期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未屆滿者,得自其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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