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9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2006810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8條、第14條、第18條至第20條、第23條、第2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479121號函)

所有條文

  1. 薪資報酬委員會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過半數成員應由獨立董事擔任並由全體成員推舉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2.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三人者,應自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三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補行委任;但因獨立董事成員解任且無其他獨立董事者,在公司依第八條規定補選獨立董事前,得先委任不具獨立董事資格者擔任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並於獨立董事補選後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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