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9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2006810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8條、第14條、第18條至第20條、第23條、第2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479121號函)

所有條文

  1. 上櫃公司之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2. 上櫃公司董事會成員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起,不同性別董事不得少於一人,但董事任期於一百十三年未屆滿者,得自其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3. 上櫃公司獨立董事人數應自一百十六年起,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三分之一,但董事任期於一百十六年未屆滿者,得自其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另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及金融業之上櫃公司,應自一百十三年起適用,惟董事任期於一百十三年未屆滿者,得自其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4. 上櫃公司自一百十三年起,獨立董事半數以上連續任期不得超過三屆,但董事任期於一百十三年未屆滿者,得自其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自一百十六年起,獨立董事全體連續任期均不得超過三屆,但董事任期於一百十六年未屆滿者,得自其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5. 上櫃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為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者,應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四人,但董事席次超過十五人者,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五人,並應有過半數董事未兼任員工或經理人。惟其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六億元者,得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設置。
  6.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公司,第三項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達新臺幣二百億元替代之;第五項有關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六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未達新臺幣十二億元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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