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8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2001476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8條、第14條、第18條至第20條、第23條、第2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47912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上市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獨立董事執行業務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相關必要費用,由上市公司負擔之。
  2. 上市公司應訂定處理董事所提出要求之標準作業程序(含人員及處理期限等),並據以處理董事之要求。
  3. 上市公司或公司治理主管接獲前條第二項通知,應依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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