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8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2001476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8條、第14條、第18條至第20條、第23條、第2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47912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前條第二項之公司治理相關事務,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1. 一、依法辦理董事會及股東會之會議相關事宜。
    2. 二、製作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
    3. 三、協助董事、監察人就任及持續進修。
    4. 四、提供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之資料。
    5. 五、協助董事、監察人遵循法令。
    6. 六、向董事會報告其就獨立董事於提名、選任時及任職期間內資格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章之檢視結果。
    7. 七、辦理董事異動相關事宜。
    8. 八、其他依公司章程或契約所訂定之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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