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8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2001476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8條、第14條、第18條至第20條、第23條、第2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47912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公司治理主管為公司經理人,適用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有關經理人之規定。
  2.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公司治理主管得由公司其他職位人員兼任。
  3. 公司治理主管由公司其他職位人員兼任者,應確保其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且不得涉有利益衝突及違反內部控制制度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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