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2001476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8條、第14條、第18條至第20條、第23條、第2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47912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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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應安排其公司治理主管之專業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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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主管除初任者應自擔任此職務之日起一年內至少進修十八小時外,每年應至少進修十二小時;其進修範圍、進修體系及其他進修事宜,參照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