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2001476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8條、第14條、第18條至第20條、第23條、第2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47912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
上市公司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本公司除對其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之違約金外,並限其於本公司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補選之。
-
上市公司未於前項期限內補選獨立董事者,本公司得對該公司上市之有價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之有價證券」。自變更交易方法起三個月內未補選者,本公司得停止其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自停止買賣起六個月內未補選者,本公司得終止其有價證券之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