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8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2001476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8條、第14條、第18條至第20條、第23條、第2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47912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上市公司違反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二至三項、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者,本公司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之違約金,並限其於本公司指定時限內改正之,未依限改正者,每逾一營業日得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之違約金,至改正為止。但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本公司得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並得請上市公司議處相關失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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