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8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20067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至第7條條文,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1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本中心每日於交易時間結束後,即分析等價、等殖成交系統有價證券之交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告其交易資訊(漲跌幅度、成交量、週轉率、集中度、本益比、股價淨值比、券資比、溢折價百分比、借券賣出、當日沖銷百分比等):
    1. 一、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
    2. 二、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
    3. 三、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異常放大者。
    4. 四、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週轉率過高者。
    5. 五、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量比率過高者。
    6. 六、本益比、股價淨值比及當日週轉率過高,且符合其所屬產業類別股價淨值比偏高、任一證券商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或任一投資人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等三種情形之一者。
    7. 七、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券資比明顯放大者。
    8. 八、臺灣存託憑證最後成交價與其表彰股票所屬國交易市場最後成交價計算之溢折價百分比異常者。
    9. 九、當日及最近數日之日平均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明顯放大者。
    10. 十、最近一段期間之累積週轉率明顯過高者。
    11. 十一、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價價差異常者。
    12. 十二、最近一段期間之借券賣出成交量占總成交量比率明顯過高者。
    13. 十三、最近一段期間之當日沖銷交易成交量占總成交量比率明顯過高者。
    14. 十四、其他交易情形異常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者。
  2. 有價證券當日無前項計算異常標準所使用之最後成交價者,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五十七條所決定之參考價格替代。
  3.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之發行公司股票不適用第一項有關全體、同類股有價證券及成交量之規定。
  4. 政府公債、一般公司債與外國普通公司債不適用第一項各款標準。
  5. 有價證券升降幅度計算公式含有以標的證券或標的指數等計算因素者,期間累計漲跌百分比差幅之計算,準用第二條第四項之規定。
  6. 有價證券交易單位低於一千單位(股、受益權單位、存託憑證單位等)者,其成交(委託)量交易單位數據標準,準用第二條第六項之規定。
  7. 第一項各款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其除外情形,本中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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