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8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20067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至第7條條文,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1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本中心分析發現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前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即於收盤後以書面通知該證券商內部稽核主管或營業部門主管,並副知該證券商總公司總經理,外國證券商在台設立分支機構者,通知其分公司經理人注意,以確保證券交割安全。
    1. 一、投資人於該證券商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差額超過新臺幣二億元並超過該證券商淨值0.一二五倍,且其委託買進(賣出)金額占該有價證券總委託買進(賣出)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2. 二、證券商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差額超過新臺幣三億元並超過該證券商淨值0.二五倍,且其受託買進(賣出)金額占該有價證券總委託買進(賣出)金額百分之四十以上。
    3. 三、投資人於該證券商成交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差額超過新臺幣五仟萬元並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0.0五倍,且其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之百分之十以上。
    4. 四、證券商成交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差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並超過該證券商淨值0.一二五倍,且其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5. 五、證券商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合計金額超過新臺幣四億元並超過該證券商淨值0.一倍,且其受託買賣合計金額占該有價證券總委託買賣金額逾百分之四十。
    6. 六、證券商成交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合計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並超過該證券商淨值0.一倍,且其成交買賣合計金額占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2.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之發行公司股票於前項有關買賣金額標準減至二分之一。
  3. 本中心對於達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之證券商,得於買賣申報之委託或交易時間內先以電話通知第一項人員。
  4. 股票初次上櫃者,除管理股票外,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連續五個營業日之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準用第一項及第三項關於通知證券商之規定:
    1. 一、投資人於該證券商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其委託價格有下情形之一,且其委託數量累計達六百交易單位(或委託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1. 1.開盤前以高於當日開盤參考價百分之二十七以上之價格委託買進者;或以低於當日開盤參考價百分之二十七以上之價格委託賣出者。
      2. 2.開盤後以高於委託當時成交揭示價百分之二十七以上之價格委託買進者;或以低於委託當時成交揭示價百分之二十七以上之價格委託賣出者。
    2. 二、證券商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其委託價格有下情形之一,且其委託數量累計達三千交易單位或委託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一億元或達該證券商淨值0.二五倍以上者:
      1. 1.開盤前以高於當日開盤參考價百分之二十七以上之價格委託買進者;或以低於當日開盤參考價百分之二十七以上之價格委託賣出者。
      2. 2.開盤後以高於委託當時成交揭示價百分之二十七以上之價格委託買進者;或以低於委託當時成交揭示價百分之二十七以上之價格委託賣出者。
  5. 證券商之綜合交易帳戶買賣前條所列之有價證券如達第一、三項標準時,本中心得通知證券商經理人注意,以確保證券交割安全。
  6. 有價證券交易單位低於一千單位(股、受益權單位、存託憑證單位等)者,其成交(委託)量交易單位數據標準,準用第二條第六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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