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20067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第23條條文,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1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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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違反第十三條之一規定者,本中心得課以新台幣十萬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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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本中心依前項規定課以違約金後一年內再違反者,本中心得課以新臺幣五十萬元違約金;違規情節重大者得併予停止受理其權證發行或交易申請一至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