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20067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第23條條文,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1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通知其注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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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或其委託之風險管理機構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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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認購(售)權證發行前,主動發布或洩露申請發行訊息者。但屬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八目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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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議約型認購(售)權證業務,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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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申請、權證之申請發行或權證存續期間暨期後之相關事項,證券商或其委託之風險管理機構就應申報、公告、揭露之事項有缺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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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違反本中心有關認購(售)權證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