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20067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第23條條文,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1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申請本中心同意其擬交易之議約型認購(售)權證上櫃,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不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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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件不完備,經本中心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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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隱匿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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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前一個月該證券商或其聯屬公司曾發佈有關該議約型認購(售)權證標的證券價格之相關預測或消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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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該證券商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或持股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或有上列身分者持股百分之十以上之他公司,為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或上市、櫃證券組合之各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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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本準則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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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日前三個月標的證券因股價異常變動,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本中心依監視制度辦法予以處置者,或前六個營業日中有二個營業日標的證券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本中心公布注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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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因事業特性或特殊情形,可認對申請人之履約能力或標的證券價格有不利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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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日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及交易資訊重點專區」所揭示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之財務及交易指標,有警示標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