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20067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第23條條文,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1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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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售)權證,其標的證券、到期日、履約價格、履約方式、行使比例等條件由證券商與投資人於該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定並簽約交易,且不辦理上市或上櫃買賣者,為議約型認購(售)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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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證券商屬外國機構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或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所營事業並應符合前項規定,且由其負責辦理議約型認購(售)權證交易、履約及資訊揭露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