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20067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第23條條文,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1號函同意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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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商為外國機構者,於取得主管機關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後,每年應於接獲信用評等公司評定信用評級後三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辦理書面申報。期間內信評評級有變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