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20067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第23條條文,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1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
本國證券商向本中心申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之審查,應符合發行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
外國證券商向本中心申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之審查,應符合發行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
向本中心申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之審查者,本中心如發現未符合前二項規定或有發行處理準則第七條各款所訂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不同意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