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20067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第23條條文,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1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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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中心申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之審查者,應檢具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請,本中心依據發行處理準則、本準則暨本中心審查認購(售)權證作業程序之規定審查同意後,加具審核意見,轉報主管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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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證券交易所)申請取得主管機關認可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者,毋須重複向本中心申請資格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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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審查認購(售)權證作業程序由本中心訂定,並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