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8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20067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第23條條文,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1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本準則所稱之認購(售)權證,係指由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以外之第三者所發行(或賦予)表彰認購(售)權證持有人於履約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履約價格向其購入或售出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之有價證券。
  2. 前項第三者應依本準則第二章規定先取得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
  3. 發行認購(售)權證且辦理上櫃者,應依本準則第三章規定及第五章相關規定辦理。
  4. 辦理議約型認購(售)權證業務者,應依本準則第四章規定及第五章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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