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20014861號公告修正第6點附表七,並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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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合於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規定資格向本公司申請取得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者應依本公司規定,檢具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具書件,送由本公司總收發人員簽收,分發承辦單位辦理。承辦人員於接受分配案件後,應依本作業程序第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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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於取得主管機關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後,向本公司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者,應於申請當日下午二時至三時檢具認購(售)權證申請書,連同應檢附文件依前項作業程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承辦人員受理後,應依本作業程序第六條規定辦理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