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8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20014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至第7條條文,並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分析發現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前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即於收盤後以書面通知該證券商內部稽核主管或營業部門主管,並副知該證券商總公司總經理,外國證券商在台設立分支機構者,通知其分公司經理人注意,以確保證券交割安全。
    1. 一、投資人於該證券商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差額超過新臺幣三億元並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一倍,且其委託買進(賣出)金額占該有價證券總委託買進(賣出)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2. 二、證券商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差額超過新臺幣五億元並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一‧五倍,且其受託買進(賣出)金額占該有價證券總委託買進(賣出)金額百分之四十以上。
    3. 三、投資人於該證券商成交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差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並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0‧三倍,且其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之百分之十以上。
    4. 四、證券商成交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差額超過新臺幣二億元並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一倍,且其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2. 本公司對於達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證券商,得於買賣申報之委託或交易時間內先以電話通知第一項人員。
  3. 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通知證券商之規定:
    1. 一、投資人於該證券商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其委託價格有下情形之一,且其委託數量累計達一千交易單位(或委託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1. (一)開盤前以高於當日開盤參考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價格委託買進者;或以低於當日開盤參考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價格委託賣出者。
      2. (二)開盤後以高於委託當時成交揭示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價格委託買進者;或以低於委託當時成交揭示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價格委託賣出者。
    2. 二、證券商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其委託價格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委託數量累計達五千交易單位或委託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二億元或達該證券商淨值0.五倍以上者:
      1. (一)開盤前以高於當日開盤參考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價格委託買進者;或以低於當日開盤參考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價格委託賣出者。
      2. (二)開盤後以高於委託當時成交揭示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價格委託買進者;或以低於委託當時成交揭示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價格委託賣出者。
  4. 證券商之綜合交易帳戶買賣前條所列之有價證券如達第一、三項標準時,本公司得通知證券商經理人注意,以確保證券交割安全。
  5. 有價證券交易單位低於一千單位者,其成交(委託)量交易單位數據標準,準用第二條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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