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8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20014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至第7條條文,並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於每日交易時間內(下稱盤中),分析上市有價證券(不含外國債券、政府債券、普通公司債)之交易,發現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即依第三條規定辦理。
    1. 一、當日盤中成交價振幅超過百分之九,且與本公司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振幅之差幅在百分之五以上,且其成交量達三千交易單位以上者。
    2. 二、當日盤中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六,且與本公司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漲跌百分比之差幅在百分之四以上,且其成交量達三千交易單位以上者。
    3. 三、當日盤中週轉率超過百分之十,且其成交量達三千交易單位以上者。但轉換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投資證券不適用之。
    4. 四、依本要點規定發布交易資訊或採取處置措施者。
    5. 五、經市場傳聞或媒體報導或經本公司電腦系統分析有異常情事並經簽報核准者。
    6.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2. 有價證券升降幅度計算公式含有以標的證券或標的指數等計算因素者,以其當日盤中振幅、漲跌百分比與標的證券或標的指數之振幅、漲跌百分比(投資組合者,取其組合標的證券或標的指數振幅、漲跌百分比之平均值)計算差幅。
  3.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關於「且其成交量達三千交易單位以上者」之規定,於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交易不適用之。
  4. 有價證券交易單位低於一千單位(股、受益權單位、存託憑證單位等,下同)者,其成交(委託)量交易單位數據標準依下列公式調整:
    調整後成交(委託)量交易單位數據標準=調整前成交(委託)量交易單位數據標準x(1000÷該有價證券交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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