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20014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條文,並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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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因權證避險所採之金融工具,應以標的、與其相關之有價證券或衍生性金融商品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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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就同一標的之國內上市認購(售)權證、議約型認購(售)權證、結構型商品、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及海外認購(售)權證之避險部位,得就同屬適用或非適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三規定之避險需求所設立之避險專戶,分別相互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