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20014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條文,並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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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取得本公司同意上市文件之認購(售)權證上市案,應與本公司簽訂認購(售)權證上市契約,並於上市契約生效後,公告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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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契約生效後,有下列各款情事者,本公司得撤銷該項契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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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買賣前經本公司發現有未符合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訂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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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人自行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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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已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應於接獲本公司同意撤銷上市契約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加計法定利息返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