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8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20014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條文,並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於取得主管機關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後,向本公司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時,應檢具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附件),載明其應行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其發行計畫後,即出具同意函,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本公司仍得視申請人之財務業務狀況、標的之狀況,及已上市交易之同一或類似標的認購(售)權證總額、到期日分布情形等具體情況,不予同意或限制其上市數額或附加其他條件。
  2. 上市認購(售)權證流通在外發行單位,達實際發行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八十(含)以上者,發行人得於事實發生日次一營業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向本公司申請增額發行認購(售)權證。但以距權證最後交易日前至少十個營業日者為限。前述實際發行單位總數,係指權證初次發行單位總數加計歷次增額發行單位並扣除累計註銷及履約等發行單位之數額。
  3. 發行人經本公司出具同意函,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得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或自行銷售,並交付公開銷售說明書予認購人。但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不適用之。
  4. 前項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由本公司依發行處理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並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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