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20014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之2附表一,並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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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依本辦法應行通知客戶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客戶當面簽收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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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因客戶未為前條通知或其他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致無法如期送達者,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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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之通知由客戶當面簽收者,客戶簽章限與原有價證券借貸契約之簽名式樣或原留印鑑相符並附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