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20014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之2附表一,並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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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於有價證券借貸交易開戶申請書所載本人、代理人、代表人等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通訊處所地址及連絡電話,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得採足以確認客戶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通知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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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未為前項通知者,證券商仍依原有登記資料辦理,所衍生之法律問題由客戶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