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20014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之2附表一,並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應依每一客戶分別設帳,每日逐筆登載下列事項:
-
一、出借、借券、還券相關事項。
-
二、擔保品明細、價值、擔保比率。
-
三、擔保品之追繳、領回、更換與處分相關事項。
-
四、權益補償相關事項。
-
-
證券商應依前項帳載紀錄按月編製對帳單送達客戶,但當月無借貸交易紀錄且未經客戶書面請求者,不在此限。
-
證券商應取得客戶簽具之同意書,同意證券商得將其個人有價證券借貸相關資料提供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及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所需。
-
證券商依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並向證券交易所繳交履約保證金者,第一項第二、第三款之登載事項以履約保證金提交情形代之。